谢沛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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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发布者:谢沛丰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9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谢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长安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鑫X公司向长安XX公司支付8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保全费4570元由鑫X公司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涉案《投标保证XX(凭证)》已载明开立人长安XX公司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交付款项,对据以付款的单据明确仅为“说明事实”,亦明确了付款最高金额,符合独立保函的形式要件和见索即付的实质要件,依法应认定为独立保函,不应按一般保证XX法律关系处理。
  厦门火XX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服务中心已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内即2019年3月11日前向长安XX公司发出的《通知函》,明确记载鑫X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硬件信息中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重复”,与《投标保证XX(凭证)》中要求的单据“说明事实”表明相符。长安XX公司依据《投标保证XX(凭证)》承担付款责任,符合《投标保证XX(凭证)》的约定。
  长安XX公司的付款义务、条件、金额、有效期限等均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长安XX公司仅承担交单相符时的付款义务。鑫X公司未进入评标,不等同于未中标,涉案独立保函不因鑫X公司未进入评标而终止,鑫X公司抗辩XX合同已于2018年12月5日终止、不应认定雷同,长安XX公司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均不足以阻却长安XX公司依据独立保函即《投标保证XX(凭证)》向厦门火XX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服务中心承担付款责任。且本案不属于独立保函欺诈纠纷,鑫X公司亦未提出保函止付申请,涉案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实即招标文件和招标邀请书是否依规告知投标文件雷同的认定依据及处理方式、是否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雷同情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侵害鑫X公司合法权益等,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无追加厦门火XX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服务中心、厦门天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之必要。鑫X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长安XX公司向厦门火XX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服务中心承担付款责任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其有权向保函申请人即鑫X公司追偿。长安XX公司请求鑫X公司赔偿800000元并负担保全费4570元,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长安XX公司同时请求鑫X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裁判结果:
  福建鑫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安责任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8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的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保全费45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6元,减半收取计5923元,由福建鑫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谢沛丰律师,现为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扬州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代理过各类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4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股权纠纷、侵权、刑事辩护、法律顾问